文 库 解 读
据清华大学发布的《2023全球碳中和年度进展报告》,截至今年九月,已有150多个国家做出了"碳中和"的承诺。而在ISO 14068正式发布之前,几乎没有与"碳中和"直接相关的标准,这使得ISO 14068标准的问世变得尤为重要。
01. 碳中和术语及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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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使用碳抵消的主体必须要在主体边界内先有减排行为,且还要说明无法继续减排的理由; -
然后按照"碳中和管理计划"来抵消剩下的碳排放;
用于抵消的碳信用只能使用由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主要是节能减排项目)或温室气体清除增强(造林碳汇、土壤碳汇、生物能CCUS、直接空气CCUS)所签发的碳信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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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真实性、额外性和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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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使用结算期结束时间距离其声称碳中和的期间不超过五年的碳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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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代表已经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清除的碳信用额度可以用于声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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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实现碳中和的碳信用应在报告期结束后不迟于12个月内被注销。
02. 碳中和量化方法
产品"碳中和"量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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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SO 14067或与其一致的其他量化方法进行量化。 -
一次性(非经常性)事件应与经常发生的事件区分开来。在事件发生之前(在计划阶段),实体应制定碳中和管理计划,以确定在事件期间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所有行动。 -
一次性事件的组织者在宣称碳中和之前应证明已尽一切合理努力将温室气体排放降至最低。 -
组织经常性事件的实体应为未来的事件制定碳中和管理计划。如果涵盖了多个事件,则实体应记录选择报告期的理由。实体应证明从一个时间段到下一个时间段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并且不应仅依赖抵消来证明碳中和声明的合理性。当事件的性质和规模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将其视为一次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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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碳中和的金融机构应量化、减少并抵消其活动或资产所融资的温室气体排放。 -
所融资的温室气体排放是指金融机构融资的活动或资产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股权和公司债券、商业贷款和非上市股权、项目融资、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和机动车贷款。 -
金融机构应量化其温室气体排放,应包括其所融资的温室气体排放,并将这些排放纳入其碳足迹中。 -
所融资的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温室气体去除和温室气体去除增强应使用一致的方法论进行量化。 -
在金融机构边界内,只能选择一种方法论用于量化所融资的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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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当供应商能够通过合同安排保证电力产品具备以下特征时,可采用市场化方法。 -
如果主体内的过程位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中,则可以使用合同工具量化碳足迹,而不考虑电网互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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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电或具有直接线路连接的实体间实物购电协议; -
来自可再生能源的金融购电协议; -
来自不超过15年的发电设施的合同工具。
03. 碳中和的实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