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制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将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更新、废止了相关标准的部分条文,为便于工程技术人员系统比对,重庆市绿建产协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对照整理了规范中废止、更新的相关条文,供广大工程技术人员查阅!
01
照明
废除条文
《建筑设计照明标准》
6.3.3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6.3.4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商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6.3.5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6.3.6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6.3.6的规范。
6.3.7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6.3.9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规定。
6.3.10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6.3.11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6.3.12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6.3.13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6.3.14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不应超过限值的20%。
6.3.15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7.3.2全装修居住建筑每户设计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3.7:
3.3.7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表3.3.7-1~表3.3.7-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提高或降低一级,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提升对比
6.3.6中的病房照度标准值由100lx提升为200lx,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由4.5W/m2提升为5.5 W/m2 。
6.3.12中整机类新增电子测量仪器;元器件类新增机电组件;电子材料类光纤、光缆照度标准值由300lx变为200lx,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由10.0W/m2变为6.5W/m2 ,并新增玻璃、陶瓷等内容。
02
采光
废除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住宅建筑规范》
7.2.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以上条文废除,并合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18,指标无变化:
3.1.18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2.7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6,指标无变化:
3.1.6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面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3.7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13,指标无变化。
《住宅建筑规范》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14,新规根据不同气候地区做出了区别规定:
3.1.14居住建筑夏热冬暖、温和B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地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夏热冬冷、温和A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5%。
03
建筑设计及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废除条文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3,指标无变化。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3.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10:
3.1.10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1.10-1~表 3.1.10-6的规定。
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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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C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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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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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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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热冬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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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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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3.2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11,指标无变化。
3.1.11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1.11-1 和表 3.1.11-2的规定。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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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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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1.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0.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2,提升对比: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1.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4,指标无变化。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1.5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5,指标无变化。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1.14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5.2.4,指标无变化。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1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表4.2.1-5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2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规定的限值,夏季天窗的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7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7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0.7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4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表4.0.4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符合表4.0.4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溫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1温和A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热惰性指标(D)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当指标不符合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温和B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必须符合表4.2.1-2的规定。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8:
3.1.8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3.1.8-1~表 3.1.8-11的规定。
其中《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指标有变如下: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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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和地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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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6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9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16,并将该条文列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5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17和3.1.18,指标无变化。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6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 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5,指标无变化。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10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15,指标无变化。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13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该条文废除,并将内容放在规范中的3.1.1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0.5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0.5-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0.5-2规定的限值;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5-2的规定。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0.5-2规定的限值小10%;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符合表4.0.5-1和表4.0.5-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2温和A区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2.2-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规定的限值。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2.2-2规定提高一档;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不符合表4.2.2-1和表4.2.2-2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温和B区居住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应小于4.0W/(m2·K)。温和地区的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必须符合本标准4.4.3条的规定。
4.4.3温和地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4.3中的限值规定。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4和3.1.9,指标无变化。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4.0.2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开裂等破坏,不得产生裂缝出现渗水;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4.0.2的规定,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2.5,指标无变化。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4.0.5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4.0.5的规定。胶粘剂与保温板的粘结在原强度、浸水48h且干燥7d后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板内。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2.6,指标无变化。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4.0.7抹面胶浆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4.0.7的规定。抹面胶浆与保温材料的粘接在原强度、浸水48h且干燥7d后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材料内。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2.7,指标无变化。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4.0.9玻纤网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0.9的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2.8,指标无变化。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
3.0.4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应能适应外保温系统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渗透、裂缝和空鼓;应能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4.0.1防火隔离带应进行耐候性能试验,且耐候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2.11,指标无变化。
04
自然通风
废除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3.6温和B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其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14,指标无变化。
05
采暖及空调系统
废除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
8.3.2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住宅建筑规范》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住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1.4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2,指标无变化。
《住宅设计规范》
8.3.4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7.2.1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0.2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1,指标无变化。
《住宅设计规范》
8.3.12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2.4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6.2.3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0.5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达到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06中的第2级。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6,内容置于条文说明中,指标无变化。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3,指标无变化。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8.1.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4,指标无变化。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2.1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1-1~表5.2.1-3的数值。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5,指标无变化。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8.2.2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8,指标无变化。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10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3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5倍。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0.6当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1PLV(C))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9: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定频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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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的数值。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6.0.4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值。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13,部分能效比指标有所改变。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1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7的数值。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12:
3.2.12采用多联式空调 (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 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 3.2.12-1、表 3.2.12-2的数值。
水冷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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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2.19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15,指标无变化。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3.1.1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5.3.1,指标无变化。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5.1.1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或污染。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住宅建筑规范》
8.3.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6.0.7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5.3.4,指标无变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3.2.2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18,指标无变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25,指标无变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8.3.4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供暖空调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宜为1年。计算周期内,地源热泵系统总释热量和总吸热量宜基本平衡;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5.3.2,指标无变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8.11.14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21,指标无变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9.1.5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26,指标无变化。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1.9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25,指标无变化。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2.8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20,指标无变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6.2.5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4.2,指标无变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6.2.6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2.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4.3,并新增了制热量H<10的性能系数规定。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6.0.5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12,并将其置于条文解释中。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6.0.8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5.3.5,指标无变化。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6.0.2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3.8.1新建住宅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3.5,指标无变化。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6.1.6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采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4.3.5,指标无变化。
06
监测、控制与计量
废除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
8.1.4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住宅建筑规范》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6.3.5,指标无变化。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2.26,指标无变化。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5.4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4.2.1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3.2.21,指标无变化。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5.6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3.2.24,指标无变化。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3.0.1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4.1.4,指标无变化。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3.0.2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3.2.25,指标无变化。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5.2.1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3.2.20,指标无变化。
07
节能设计
废除条文
《住宅建筑规范》
10.1.5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能措施。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3.4,指标无变化。
《住宅建筑规范》
10.1.6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1.0.3,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1.2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2.0.7,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7.2.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8.2.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2.1,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2.3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3.1.19,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2.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2.4,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5.2.2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2.2,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6.2.2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按工程所处的气候区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复验报告,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2.3,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9.2.2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0.2.2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3.1,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9.2.3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区)热计量功能。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3.5,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1.2.2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1.1,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2.2.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2.2.3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3.2,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5.2.2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集热设备、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4.1,指标无变化。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8.0.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1.3,指标无变化。
08
太阳能系统
废除条文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3.0.4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
1.0.5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满足其安全性要求。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
1.0.4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空调系统,必须经过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5.2.2,指标无变化。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3.0.5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
5.1.1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5.2.4,指标无变化。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3.0.7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撑结构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运行状态的最大荷载和作用。
3.0.8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4.2.3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设施。
5.7.2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
5.3.3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4.2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空调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6.2太阳能空调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5.2.5及其条文说明中,指标无变化。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5.3.2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电击、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5.4.12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障措施。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
5.1.2太阳能集热系统应根据建设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冻、防过热、防雹、抗风、抗震、防雷和用电安全等技术措施。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
3.0.6太阳能集热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过热、防冻、防结垢、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5.2.7,指标无变化。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
5.1.5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承受荷载的能力。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
6.1.1太阳能空调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
以上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6.4.4,指标无变化。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
5.2.13太阳能集热系统应安装防过热安全阀,其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泄压时排出的高温蒸汽、高温热水不致危及周围人员,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防过热安全阀设定的开启压力应与系统可耐受的最高工作温度对应的饱和蒸汽压力一致。
该条文废除,并替换为规范中的5.2.8,指标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