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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与标准系列解读之国际标准ISO14064-3解读

前   言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已郑重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将是未来40年中国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主线。

国内外实践表明,各类绿色节能低碳标准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不可或缺的技术基础。为此,我们将推出“碳达峰碳中和与标准”的系列解读文章,持续发布国内外相关标准进展,以更好发挥标准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碳达峰碳中和与标准系列解读之

——ISO14064-3解读

 

《温室气体 第3部分:温室气体声明核查与审定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3:2019)共分为10章,并提供了1个规范性附录和3个资料性附录。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组织温室气体(GHG)清单、GHG项目和产品碳足迹相关的GHG声明的核查与审定的原则和要求,确定了核查或审定的过程,包括核查或审定策划、评审程序以及对组织的、项目和产品的GHG声明的评价。ISO14064-3要求的核查/审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见图1。

 

图1 核查/审定程序

 

核查或审定的过程类似,只是侧重点不同。核查是评价历史数据和信息陈述以确定GHG声明是否实质性正确并符合准则的过程,主要针对组织GHG清单、GHG项目实施后的减排量或清除增量、产品碳足迹的核查。审定一般是基于过去绩效的数据和信息,对排放量、清除量、减排量和清除增量的估算,主要是在GHG项目实施之前,对项目的有效性进行审定。

 

ISO14064-3:2019标准的主要技术要点包括:

 

1)原则:

 

共分为五条,即公正性、基于证据、公允表达、文件化、保守性。

 

2)聘约类型

 

本标准中规定的聘约类型包括核查和审定。当预期用户需要核查证据收集活动的结果,而不要求核查意见时,可使用商定程序(AUP)这种聘约,附录C详细规定了AUP的程序过程。标准允许混合型聘约,即同时实施的两种或三种类型的聘约,附录D对每个聘约的边界、使用适宜的方法进行了规定。

 

3)核查的保证等级

 

保证等级来源于审计概念,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标准明确了在核查开始前,由委托方和核查员协商确定保证等级。合理保证提供一个高级但不是绝对的保证等级,表示责任方的GHG声明是实质性的正确。有限保证时,其对GHG声明提供支撑的GHG数据和信息进行测试验证的程度要低于合理保证。对于有限保证,重要的是核查机构不能使目标用户将其误认为合理保证。标准对核查的要求是按照合理保证规定的,附录A规定了有限保证等级的要求。

 

4)准则

 

在审定或核查过程开始之前,审定或核查机构应与委托方共同商定审定或核查的准则。准则应包括责任方所遵从的标准或GHG项目规定的原则,可以是政府部门、GHG方案、自愿报告行动、标准或操作指南等规定的,可以包括ISO14064-1和ISO14064-2中所规定的准则。

 

5)范围

 

核查/审定的范围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边界;设施、物理基础设施、活动、技术和过程;所包括的GHG源、汇和库;GHG的类型;所要覆盖的时间段。对于包含减排量或消除增量的GHG声明,其范围还应包括: 任何实质性的二次效应(泄漏)、基线(核查)、基线情景(审定)。

 

6)实质性阈值

 

实质性是由于一个或若干个累积的误差、遗漏或错误解释,可能对GHG声明或目标用户的决策造成影响的情况。实质性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定量是GHG声明中错误的数值,例如不完整的清单、计算的错误等,定性包括管理不善的信息、难以获得所需的信息等。核查员或审定员应确认预期用户要求的实质性阈值,如果目标用户没有规定实质性阈值,应在考虑审定或核查的目的、保证等级、准则和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目标用户的需求,设置允许的实质性阈值,并将其向委托方沟通。

 

7)风险评估

 

核查策划提出了风险评估,核查员应对GHG声明进行风险评估,对潜在的错误、遗漏和失实声明的来源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识别实质性失实声明或不符合准则的风险。核查员应评估失实声明的风险并确定证据收集活动的性质和程度。核查应考虑预期用户的定量实质性阈值,并识别可能是实质性的定性事宜。审定提出了应识别实质性阈值以便对GHG声明做出结论,并识别可能是实质性的定性事宜。

 

8)证据收集

 

标准要求应设计证据收集活动和制定证据收集计划。

 

核查的证据收集以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以将核查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为目的,失实声明的风险越高,越应获得更多有说服力的证据;审定的证据收集应使用基于风险的过程来识别针对GHG相关活动的每个特征所要收集的证据。

 

核查的证据收集包括:确定实质性排放、清除和/或储存的数据轨迹的证据;GHG信息系统和控制措施的设计和有效性的证据;测试GHG数据和信息的证据;数据聚合过程相关的证据。核查应策划和实施现场访问,如在初次核查、核查员不了解以往核查活动、报告范围或边界发生实质性变化等情况时。审定则可以根据需要考虑是否安排现场访问。

 

9)GHG声明的评估

 

核查的GHG声明的评估包括:核查过程发生的任何风险和实质性阈值的变更;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否则应制定额外的证据收集活动;实质性失实声明;任何与准则的不符合情况;责任方是否适宜地披露了以往周期影响对比的变更情况。

 

审定的GHG声明的评估应对照审定准则对责任方的GHG声明进行评审,并对于未纠正的失实声明,应单独或综合评审其对GHG声明是否是实质性的。此外,审定还应对GHG声明的适当披露进行评估,包括披露是否公平反映了GHG相关的活动、是否包含无意的偏见、是否满足了预期用户的要求和需要。

 

10)独立复核

 

标准要求要进行独立复核,并规定了评价内容,如核查/审定小组的能力、活动与过程、GHG声明和意见等。复核人应选择独立的、有能力的、未参与实施该项核查/审定的人员。独立复核应在核查/审定过程中实施并完成,以便在意见出具之前,使独立复核人员发现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

 

11)出具意见

 

核查员或审定员应做出是否出具意见或放弃出具意见的决定。出具的意见包括三种类型:未改动的、经改动的、不利的,并对这三种意见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如果放弃出具意见,也应进行解释。

 


来源: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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